清华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实施细则

(经2011年9月26日2011年度就业中心主任会讨论通过

经2017年10月16日2017年度第26次学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

根据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清华大学的有关规定,现就2018届毕业生签署《就业协议书》的具体管理说明如下:

一、《就业协议书》的领取

1.签署《就业协议书》就业是指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用人单位拟为毕业生申办工作地户口指标等相关手续,毕业生、用人单位及学校三方签署《就业协议书》的就业方式。

2.毕业生凭《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下联“用人单位回执”或用人单位开具的《接收函》以及本人学生证,到学生职业发展指导中心(以下简称职业发展中心)领取《就业协议书》,并登记备案。

3.《就业协议书》是学校上报就业方案,为学生办理《全国毕业生就业通知书》(以下称《报到证》)的依据,遗失不再补发。

4.《就业协议书》仅限个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复制件无效,一经发现转借或作伪将不予办理《报到证》。

二、《就业协议书》的签署

1.毕业生如实填写《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基本情况”栏并在“毕业生意见”栏签字确认后,将《就业协议书》交用人单位填写“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栏并在“单位意见”栏签字盖章。

2.对于无独立人事权的用人单位(即由上级单位统一管理户口档案,或需委托其他机构代理毕业生户口档案的用人单位),签署《就业协议书》时应同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签章。

3.毕业生、用人单位签署后的《就业协议书》须及时返回学校签署培养单位意见,毕业生在返回协议前须访问“清华大学毕业生就业信息网”(career.tsinghua.edu.cn)维护相关信息。然后,将《就业协议书》交至职业发展中心审核签章。

4.《就业协议书》原则上应在毕业生毕业年度内签订。附加约定应在“备注”栏注明,并作为《就业协议书》的正式内容。附加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与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相抵触。

5.签订《就业协议书》时,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各自填写相关内容,签字、盖章后,由学生本人将三方《就业协议书》返还职业发展中心审核、盖章后协议签订完成。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均签字盖章后的协议书即视为生效。

6.《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三、《就业协议书》的解除

1.《就业协议书》签订后(含仅学生、用人单位两方签署的情况)不得无故解除。

2.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如国家政策法规约束、毕业生未如期毕业、用人单位重大变动或无法落实毕业生户口等)导致最终无法履约的,毕业生持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解除《就业协议书》,同时退回已签署的《就业协议书》,如已办理《报到证》,须同时退回。毕业生无违约责任。

3.用人单位因主观原因拟提出与毕业生解除《就业协议书》的,用人单位须出具说明解约原因的《解约函》,同时退回已签署的《就业协议书》,如已办理《报到证》,须同时退回。此类解约视为“用人单位违约”,毕业生无违约责任,学校支持毕业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毕业生因主观原因拟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书》的,解约申请、手续办理以及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1)毕业生须在解约前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清华大学毕业生解除<就业协议书>登记表》(以下简称《解约登记表》),经院系批准并同意后,方可与用人单位提出解约,并请用人单位开具说明解约原因的《解约函》。

2)毕业生办理解约手续须提交个人书面申请、院系审批后的《解约登记表》、用人单位《解约函》、已签署的《就业协议书》,如已办理《报到证》,须同时退回。职业发展中心收到以上申请材料后,将于5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批意见,一旦同意解约则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公示无异议,毕业生方可办理后续就业手续。

3)解约毕业生取消参评优秀毕业生资格,并不得将户口档案冻结在校。职业发展中心原则上将不再给予推荐就业的机会。

4)毕业生不得多次解约,对于二次(含)以上解约的毕业生,职业发展中心不再予以办理就业派遣手续,仅予办理二分回原籍的《报到证》。

5)向北京市教委上报年度就业方案后,毕业生解约按改派处理。

6)对恶意解除《就业协议书》的学生,职业发展中心不再予以办理就业派遣手续,情节严重者不予办理《报到证》。

四、其他

1.定向生、委培生按原定向或委培协议就业。即定向生、委培生如需签署《就业协议书》,则仅能与定向委培单位签约。定向生、委培生如需解约,则须到定向委培单位报到后自行与用人单位协商处理,学校不予办理任何后续就业相关手续。

2.港澳台毕业生有意愿在内地就业且符合条件的,如用人单位要求签署《就业协议书》,可持用人单位开具的《接收函》办理相关手续。

3.本科转专科以及本科结业的,应参加当年度就业。本科生退学的,不发放《就业协议书》,不办理《报到证》。

4.研究生肄业或退学的,如需签署《就业协议书》就业,仅能与生源地用人单位签约。

5.本办法由职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学生职业发展指导中心

2017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