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北京市属单位接收外省籍高等学校毕业生的暂行规定》(京人学字[1990]1号)和《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在京中央企业毕业生接收函》(简称接收函)要求,《接收函》是接收毕业生的唯一凭据,毕业生凭《接收函》办理报到证。请落户北京的毕业生在提交三方协议后,需提交非京生源的《接收函》,以便完成报到证的打印工作。

 

非京生源毕业生到以下单位就业的,经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请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出具书面说明函,可以直接办理派遣手续。

1、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员(含参公);

2、党中央、团中央所属机构;

3、全国妇联、工会、残联、文联等群众组织所属机构;

4、贸促会及其在京分支机构。

 

此外,北京市大学生村官(选调生),凭三方协议办理派遣手续,户口档案保留学校,考核期满合格后办理落户手续。


接收函或说明函样例

样例1:


样例2:

样例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