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2009年3月,国家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印发了《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2009年,经学校政策宣传、组织动员、毕业生自愿申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等环节,目前我校共有34名前往西藏、新疆、重庆、四川、黑龙江等地基层就业的2009届毕业生获得了国家学费助学贷款代偿的支持,个人最高代偿金额为24000元,代偿总金额达到658800元。近期,学校将根据代偿文件相关规定,做好代偿还款以及利息回补工作,为这些自愿到西部、基层就业毕业生免除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