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方针与原则
第一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一步建立完善“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在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的基础上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
第二条 继续拓宽毕业生的就业渠道,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去,到基层去,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重点引导学生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的重点国有企业、重点科研院所、重点高等院校、党政机关及重要事业单位、部队、军工企业、主流媒体、重要金融单位、三甲医院等九大行业就业。
第三条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遵照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服务国家需要,履行协议、信守承诺。
第四条 努力为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环境,并提供具体的就业指导与服务。
第二章 毕业生就业过程
第五条 毕业生情况登记
毕业生均须在清华大学就业指导中心进行登记备案:毕业研究生由学生本人登录清华大学就业信息网(http://career.tsinghua.edu.cn),填写并提交相关信息,打印自动生成的《清华大学拟毕业研究生毕业时间申请表》,经导师和院系教务部门签章后,由院(系)统一交就业指导中心备案。
本科毕业生名单由学校教务处统一提供。
第六条 确定生源地
本科生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其生源地。
研究生入学前有工作经历并已在工作地落户的,以其工作地为生源地;其他情况均以本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其生源地。
第七条 确定毕业去向
毕业生的毕业去向分为五类:
1、签约就业:取得工作地区户口指标,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书》;
2、国内深造:包括推荐读研、读双学位或考硕、博及做博士后,并且已被录取;
3、出国(境)深造:包括国(境)外读硕、博及做博士后,且已被录取;
4、灵活就业:除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书》外的其他就业形式,包含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用人证明、自由职业、自主创业等四种形式;
5、回省待就业或不就业。
毕业生应依据学校当年度相关通知,根据个人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毕业去向,并在通知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到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确定毕业去向的手续。
若需变更已登记的毕业去向,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变更就业年度
未按申请毕业年度如期毕业的研究生,须在学校当年度就业方案上报时间之前, 填写《研究生更改就业年度申请表》(相关表格的下载网址为:http://career.tsinghua.edu.cn,下同),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就业年度变更手续。
本科生就业年度变更以教务处提供名单为准。
申请就业年度变更的同学,如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书》,应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协议,并取得用人单位同意解除协议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就业手续办理截止时间
根据教育部、北京市教委有关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时间的规定:毕业生毕业满一年之后,学校不再办理毕业生改派手续;毕业生毕业后满两年,学校不再办理毕业生就业派遣手续。
第三章 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书》
第十条 领取《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是应届毕业生参加就业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事部门申报其户口指标的重要材料,由各院系统一下发给拟就业的毕业生,每人一份,本人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十一条 领取三方《就业协议书》
三方《就业协议书》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经双向选择,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双方达成的就业要约和承诺。既是用人单位确认毕业生相关信息真实可靠的主要依据,也是高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方案以及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等有关事项的重要依据。三方《就业协议书》由北京市教委统一印制,每人一份,不得遗失。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签约意向后,持《推荐表》下联“用人单位回执”或用人单位开具的“接收函”以及本人学生证,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领取三方《就业协议书》,并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领取三方《就业协议书》后,应在毕业年度内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各自填写相关内容,签字、盖章后,由学生本人登录我校就业信息网填写相关信息,再将三方《就业协议书》返还就业指导中心审核、盖章后协议签订完成。
三方签字盖章后,学生、用人单位、学校各执一联,具有同等效力。另外,各方如有其它约定,应在协议“备注”栏中注明,并视为三方《就业协议书》的一部分。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三方《就业协议书》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违约
是指三方《就业协议书》签订后(含仅学生、用人单位两方签署的情况),用人单位或学生无法履行就业协议。
提请违约,须提交以下材料:
1、《清华大学毕业生解除三方就业协议登记表》。此表须用人单位加盖公章,或附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协议公函(说明违约责任方与原因);
2、原三方《就业协议书》单位联和学生联;
3、已领取《报到证》的,须交还《报到证》原件(含下联《通知书》)。
违约责任方是学生的,学校在收到毕业生提交的全部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同时对其违约行为予以公示。毕业生在公示期满后,方可领取新的三方《就业协议书》。因个人原因违约者1)取消参评优秀毕业生资格;2)不得申请将户口、档案冻结在校;3)如要在国内深造或出国(境)深造,须办理二次分配《报到证》,将户口、档案转回生源地;4)如递交违约材料的时间为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后,按“改派”处理,除承担以上违约责任外,原则上只能回生源地就业。
违约责任方是用人单位的,学生不承担违约责任,学校支持毕业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报到
是指学生毕业后,在规定时间内,持《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办理入职手续。《报到证》是毕业生参加工作的重要凭证,须妥善保管,若遗失不再补发。
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前,返还三方《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毕业离校时凭学生证或身份证,到就业指导中心领取《报到证》。
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后,返还三方《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报到证》领取时间另行通知。
第十五条 改派
是指毕业生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后需要变更去向的,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其重新进行派遣。
签署新三方《就业协议书》的,按照协议书规定进行派遣;
变更为国内深造或出国(境)深造的,须重新提交《清华大学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表》,毕业生可将户口、档案自行转至留学生服务中心,或学校为其办理二次分配《报到证》将户口、档案迁回生源地;
变更为灵活就业、回省待就业或不就业的,须重新提交《清华大学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表》,学校为其办理二次分配《报到证》将户口、档案迁回生源地。
第四章 国内深造
第十六条 被推荐直读研究生、双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因已纳入研究生及双学位的招生计划,毕业去向确定为读研,不再需要前往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者,须持学校教务部门同意变更的证明材料,于毕业当年8月底前,到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其就业手续。
第十七条 考取研究生或做博士后的毕业生,应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前,填写《清华大学应届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表》,并交到就业指导中心。
第十八条 凡拟继续深造的毕业生:若要求就业,在与用人单位签约时,须在三方《就业协议书》上注明“本人是考研待取的毕业生”,否则日后提出终止该协议将按学生违约处理;若不要求就业,毕业离校时,须办理二次分配《报到证》将户口、档案迁回生源地,若报考研究生两年仍未录取,须回学校办理就业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第五章 出国(境)深造
第十九条 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之前,已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确定其毕业去向为出国(境)的毕业生:
1、毕业离校时申办出国(境)留学成行者,按有关规定,其户口、档案可选择迁往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或选择办理二次分配《报到证》将户口、档案迁回生源地,并凭《清华大学应届毕业生出国(境)登记表》办理成绩单等相关手续;
2、毕业离校时申办出国(境)留学未能成行者,须于离校前办理二次分配《报到证》,将户口、档案转回生源地。
第二十条 申请出国(境)深造的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凡在三方《就业协议书》上注明“本人正在申办出国(境)留学手续,若未能成行,愿到该单位工作”的,后因留学深造与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时,学校不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六章 灵活就业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毕业生,须办理回生源地二次分配《报到证》,将户口、档案迁回生源地。
第二十二条 灵活就业毕业生,若用人单位正在为其办理应届毕业生落户指标手续,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截止时间前,可由本人提出“将户口、档案冻结在学校至毕业年度年底”的申请。学校为其暂缓办理二次分配《报到证》。待用人单位户口指标落实后,可持当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接收函,前往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取消灵活就业登记的手续,领取三方《就业协议书》办理《报到证》。
第二十三条 冻结户口、档案在校期间,只办理与就业有关的手续,不开具与就业无关的各种证明材料。如因出国、考研等须开具证明材料时,须先办理二次分配《报到证》将户口、档案迁回生源地,后由生源地有关部门开具证明材料。凡在毕业年度12月31日前,仍未返校领取三方《就业协议书》的,学校将统一为其办理回生源地二次分配《报到证》,户口、档案迁回生源地。
第七章 未就业
第二十四条 上报就业方案前未就业或已申请暂不就业的毕业生,毕业离校时,领取回生源地二次分配《报到证》,将户口、档案迁回生源地待就业。其后续就业手续由生源地毕业生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定向生、委培生按原定向或委培合同就业。
第二十六条 国家招生计划外,但毕业时,能同时获得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的自筹生,若入学时户口档案已转入学校,可按统分生派遣。
第二十七条 本转专、结业、肄业或退学
1、本转专及本科结业生,应参与当年度就业,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前,与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书》者,可办理到签约单位的《报到证》;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时,仍未确定去向的本转专及本科结业生,学校统一为其办理回生源地二次分配《报到证》,并不再负责其后续就业的有关事宜。此类学生在离校时,须到就业指导中心领取《报到证》及办理户口、档案迁回生源地的手续。退学本科生不办理《报到证》,其户口、档案凭退学证明迁回生源地,学校不负责其就业有关事宜。
2、肄业或退学的研究生,原则上回生源省区就业,在取得肄业证书或退学证明后一个月内,到就业指导中心办理二次分配《报到证》或到生源省区用人单位就业的《报到证》,逾期仍未办理的,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有关事宜,其户口、档案迁回生源地,自谋职业。
第二十八条 毕业离校前经校医院体检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可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按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须办理二次分配《报到证》将户口、档案迁回生源地,自谋职业。
第二十九条 为促进大学生就业,鼓励大学生服务基层建设,国家及各省市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专项就业政策,如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农村义务教育教师特岗计划、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制度、吸纳毕业生参加重大科研项目计划、北京市社区工作助理项目、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等,学校将按照政策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为了鼓励毕业生到国防军工等单位建功立业和支持祖国西部、基层建设,学校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由学校报北京市教委批准,不再负责为其办理与就业有关的事宜,户口、档案迁回生源地:
1、自《报到证》签发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用人单位报到的;
2、报到后,拒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因无理要求而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3、其它违反毕业生就业政策、就业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清华大学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
201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