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抗击疫情阻击战的关键时期,清华大学法学院的教师们积极响应国家号召,通过各种信息渠道宣传防控疫情知识,为国家防控疫情建言献策,履行社会责任,充分体现清华法学院始终以回馈社会为己任、以服务社会为先的价值理念。
王晨光教授入选国家防疫专家组
2月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关于调整全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专家组成员通知,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晨光入选国家防疫专家组,是本次专家组中两位法律界人士之一。自1月23日参加中国法学会有关新冠肺炎疫情的法律建议讨论会至今,王晨光积极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组织、参与撰写相关建议与意见报告十余篇。相关报告被中国法学会、卫健委法制司、国家药监局等多个部门采纳,其中的部分内容也相继在《财新》《法制日报》《新京报》和《中国妇女报》等多家报刊媒体上刊发。
在被问及对于此次入选国家防疫专家组有何感想时,王晨光表示,针对新冠肺炎疫情仍须强调依法防控,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防控工作。在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方面,我国已经有了较完整的法律制度框架,但是此次疫情防控也暴露出了部分短板和缺陷。在疫情防控后期或结束后,及时修改现有公共卫生方面的法律,建立公共卫生法体系将是一项重要任务。对于法律人而言,推动这样一个重大社会领域中的法治建设是义不容辞的责任。据王晨光透露,其于2月9日通过微信联络组织了11位专家撰写了《修订<传染病防治法>有关条文的专家建议》,该建议中的部分意见也已经被卫健委法制司采纳。传染病防治法>
吕忠梅教授谈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
在疫情防治过程中,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再度受到社会关注。2月11日,十三届全国政协常委、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吕忠梅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指出,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和2003年SARS都属于“舌尖上的肺炎”,由此暴露出“健康中国”战略的法律协同规制不足,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分散,相关法律衔接不畅,管理权限上交叉重叠,管理与监督职能不分等诸多问题。
据吕忠梅介绍,近日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组织部分学者成立课题组,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问题进行专门研究,并形成了“关于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若干意见和建议”(简称“意见”)。这将是《野生动物保护法》在2016年修订、2017年正式实施三年后,再次面临修改。
意见建议,《野生动物保护法》再次启动修改应坚持保护优先原则,兼顾野生动物的资源属性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增加“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的立法目的,推动综合性、体系化立法;优化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体制,严厉打击名为人工养殖实为交易、食用的“洗白”行为;尽快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立法后评估工作,发布野生动物保护的指导性案例;更新、整合相关名录,逐步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养殖的强制性要求适用到其他野生动物。意见指出,“为防止国人根深蒂固的吃野味陋习在疫情之后死灰复燃,有必要将公共健康、检验检疫的理念和要求纳入《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目的,并将《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立法进行修改完善,整合为《动物保护法》,促进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的综合化和体系化。”
张建伟教授谈疫情防控期间的快捕快诉与网上审理
疫情防控期间,口罩等卫生防疫物资供不应求,社会上的一些不法分子便借机敛财。在江苏南通和浙江宁波法院分别于近期审理的两起案件中,被告人均是利用被害人急购口罩的心理,假借出售口罩行骗,因此依法受到惩罚。这两起案件从立案侦查到宣判,只用了数天的时间。
对于这种快捕快诉机制在当前疫情防控期间的意义,清华大学法学院张建伟教授在接受央视新闻频道采访时指出,利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对于口罩的需求,虚构事实进行诈骗活动的违法行为严重干扰了整个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及时对之进行处理。这种及时处理,在批捕和起诉环节就体现为快捕快诉。加快对与防疫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处理进度不仅可以及时对犯罪分子加以惩罚,同时还可以向社会传递在疫情防控期间将对违法犯罪行为严惩不贷的信号,从而发挥刑法的犯罪预防功能。疫情突如其来,但越是非常时期,越是不能因为防疫物资的紧缺而扰乱市场秩序、扰乱民心。
张建伟谈到,在疫情防控期间,互联网法院的网上审理模式可以使人们通过互不接触的方式完成庭审活动,体现出了显着的优势。网上审理模式使案件不会因过分的延宕造成久拖不决,使审判活动不致于因疫情而停摆,从而可以在疫情防控期间维持司法机关的正常运作。他同时还强调,依法防控人人有责,各类防疫事项工作的展开都应在法治的轨道上统筹推进。
程啸教授谈患者隐私权的保护
在防控疫情的关键时期,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显得尤为重要。值得关注的是,在疫情防控中,出现了一些在网络上公布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或密切接触者本人甚至他们家庭成员的姓名、手机号、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和隐私的行为。
法学院副院长程啸教授在就此接受《法制日报》的采访时表示,这种未经许可,擅自公布、披露他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民事权益,属于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他说,“在防控疫情过程中,无论是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对确诊患者进行收治,还是政府部门进行疫情信息公开,都应当做到依法防控疫情,充分尊重和保障确诊患者、感染者及其亲属的隐私权与个人信息,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程啸表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和《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等法律规定均体现了在诊疗活动和疾病防控中对患者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疫情防控是现在头等大事,但是疫情防控本身就是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其与尊重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是不矛盾的。即便真地出现冲突,为了防控疫情,不得不侵害患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也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符合比例原则,采取最小损害的方式。”涉及具体确诊患者的疫情相关信息公布,应兼顾公共利益和私人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