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盟
- 概述
中国民主同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是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参政党。
中国民主同盟是在中国共产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影响下,在民族危机空前严重时刻,由主张“团结、民主、抗日”的政团,于1941年3月19日在重庆组成的,当时的名称是中国民主政团同盟。1944年9月改组为中国民主同盟。
- 盟员的权力和义务
- 盟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民盟章程,执行民盟决议,参加基层组织生活和民盟活动,交纳盟费;
(二)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
(三)认真做好本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四)密切联系群众,接受民盟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盟员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民盟有关会议,讨论民盟工作,阅读盟内有关文件和刊物;
(三)参加民盟所组织的有关国家大事的讨论,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向民盟的各级组织提出请求、建议和批评;
(五)在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可请求民盟组织帮助。
- 发展新盟员
- 根据《中国民主同盟章程》(经中国民主同盟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修订):吸收盟员,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两位盟员介绍,由基层组织考察、讨论通过后,报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自治州及其以上委员会审核批准,逐级上报,由民盟中央备案。必要时,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自治州及其以上委员会可以直接吸收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