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校友总会新闻与传播学院分会工作办法
发布者:梁鹏 时间:2017-10-11 浏览量:

第一条  本会名称:清华校友总会新闻与传播学院分会,简称清华新闻与传播学院校友会,英文名称:Tsinghua Alumni Association of School of Journalism and Communication,隶属于清华校友总会,并接受清华校友总会的领导和监督。会址设于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第二条 会员: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及其前身传播系)毕业校友、研究生进修班学员、在我院短期培训并获得证书人员以及现在或曾经在本院任职或任教的教职员工,均为本会的当然会员。清华大学毕业生中目前在新闻及传播行业工作的校友,经本人申请、本会同意,或本会邀请、本人同意,可以成为本会会员。

第三条  宗旨:加强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毕业生以及目前在新闻、传播行业工作的清华大学毕业生之间的联系,成为增进校友友谊,共促事业发展的平台;增进校友与母校的联系,成为校友与学院以及在校生联系交流的平台;增进校友对学校、学院发展的了解,成为校友为母校及学院发展献计献策、筹集社会资源的平台。

第四条  活动范围

(一)     及时掌握并更新校友信息,组织建立新闻与传播学院校友联系网络;

(二)     开办校友网站、微博、微信平台,及时向校友通报学校及学院的发展情况;同时努力将平台建设成校友间互通信息,相互交流的畅通渠道;

(三)     关注和助力校友发展,组织并支持校友自发组织的各类按行业、按地区、按班级或按兴趣的各种沙龙或联谊活动;

(四)     组织新闻与传播学院校友的重大活动,如校庆日返校活动以及本院校友的秩年纪念活动等;

(五)     邀请校友回校讲学、讲座以及担任在校生的校外导师等,使校友真正参与到学院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中;

(六)     整合校友及社会资源,为学校及学院的发展献计献策,筹措各项发展资金。

(七)     按清华校友总会要求,定期提交工作报告,并配合总会提供民政部社团组织年检所需的有关材料和数据。

第五条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

     本会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副会长。

    (一)理事会

  理事会由新闻与传播学院各年级的校友联系人,以及各方面的校友代表(如地区代表、GBJ校友代表等)组成,任期3年,其职责如下:

1、决定本会工作的方针、计划及重大问题;

    2、审定、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及会费使用情况报告;

    3、联络会员,组织开展有关活动;

    4、解释和修改本工作办法。

(二)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的成员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提名,在理事大会上通过,任期3年。其职责如下:

    1、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总结前一年的工作,并提出下一的年度工作计划;

    2、推举本会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3、决定设立本会办事机构及负责人;

    4、决定名誉理事的授予。

(三)会长和副会长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由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主要负责人担任,由学院院务会提名;副会长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会长为本会代表人,其主要职责如下: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理事会决议、常务理事会工作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校友会秘书处

秘书处是校友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聘任。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接受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1、主持制订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负责联络会员,整理维护会员通讯录;

3、统筹管理会费和基金。

4、聘用必要的办事工作人员。

(五)名誉会长

本会设名誉会长,由常务理事会提名和聘任。名誉会长对本会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指导和帮助。

 (六)荣誉理事

非本会会员而对本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授予本会荣誉理事称号。

第六条  校友会议事规则

(一)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 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电话会议或邮件等形式进行沟通。

第七条  经费

本会经费来源为:会员募集、企业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在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下设立专门项目号,放置资金,用于本工作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秘书处负责具体使用。

第八条 本会终止活动或解散  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清华校友总会办理注销手续。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全部捐赠清华校友总会。

本条例经2017521日第二届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清华校友总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对本会工作办法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清华校友总会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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